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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4-0001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01-12
  • 发布日期:2024-01-15
  • 文  号:川府函〔2024〕1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24〕16号

农业农村厅:

你厅《关于建立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请示》(川农〔2023〕1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保护区所涉及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由你厅公布。

二、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保护区标桩定界等工作,明确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三、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保护区鱼类栖息地生境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使保护区形成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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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批复

  • 2024年01月15日 17时54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24〕16号

    农业农村厅:

    你厅《关于建立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请示》(川农〔2023〕1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大渡河上游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保护区所涉及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由你厅公布。

    二、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保护区标桩定界等工作,明确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三、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保护区鱼类栖息地生境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使保护区形成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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